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78號
MLDV,105,訴,578,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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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78號
原   告 苗栗縣立苗栗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羅士侃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柯宏奇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被   告 楊林雪蘋
訴訟代理人 楊達堯
      楊瓊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林雪蘋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 萬
1,000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1,000元/ 平方公尺×231 平方公
尺=2,541,000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6,245 元,扣除原告
已繳1 萬240 元,尚應補繳1 萬6,0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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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