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79號
MLDV,105,訴,47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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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9號
原   告 江富煒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被   告 劉湘珍
      鍾淑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司調字第97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 年度司調字第97號塗銷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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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