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陳秀峯
陳堯峯
陳剛峯
陳蘭峯
陳瑞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昌民、徐國章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徐國章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具狀追加
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
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
,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