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65號
MLDV,105,訴,465,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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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陳秀峯
      陳堯峯
      陳剛峯
      陳蘭峯
      陳瑞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昌民徐國章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徐國章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具狀追加
  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
  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
  ,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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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