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淑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淑玲因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