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523號
MLDM,106,聲,523,2017050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金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
度執聲付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金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