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73號
MLDM,106,聲,473,2017051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梓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梓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彭梓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