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7號
HLDV,106,補,117,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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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江李秋梅
訴訟代理人 高逸軒律師
被   告 丞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昌
被   告 夏金順
被   告 黃明夷
被   告 黃君榮
被   告 徐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64,08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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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益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