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吳阿雲
代 理 人 陳清華律師
相 對 人 白俊傑
相 對 人 威浪‧都耀
相 對 人 白俊偉
法定代理人 吳阿雲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吳阿雲為相對人之一白俊偉(民國00年00 月00日生)之法定代理人,而訴之聲明為將相對人白俊傑、 威浪‧都耀、白俊偉公同共有之土地移轉登記至吳阿雲名下 ,並聲請就相對人白俊偉選任特別代理人。惟民事訴訟法第 51條第1項已明文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係由受訴法院之審 判長以裁定選任之,且同條第4項但書已限制特別代理人不 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故在調解程序,縱選任特別 代理人亦無法代本人成立調解,應認符合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有不能調解之情形,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