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6年度,80號
HLDV,106,司簡調,80,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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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謝宏岳
代 理 人 劉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起訴暨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游賢達間履行契約民事事件,因 於調解期日雙方無互為讓步意願,彼此意見差距甚大,故調 解委員建請終結調解程序,有本院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 一紙在卷可查。依調解委員之建議,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可 能,須以訴訟程序解決其爭端。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三、茲聲請人聲請調解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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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