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6年度,31號
HLDV,106,司家補,31,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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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吳俊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陳報收養人之戶籍謄本及住居所(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雅君(聯絡電話:00-0000000轉
  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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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