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087號
債 權 人 王裕民即力豪農產行
上列債權人王裕民即力豪農產行因與債務人銓鴻冷凍空調設備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裕民即力豪農產行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票(票號:KYA0000000)背面影本一件,俾供本院審
核。
三、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債權人請求退票日前之利息,
依法不合,故請具狀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為退票日即民國
106年4月17日起算利息。
四、請提出債務人銓鴻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春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
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五、請再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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