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58號
HLDM,106,訴,58,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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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鵬亦
選任辯護人 張照堂律師
      李文平律師
被 害 人 林美珍
      吳雪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因本院發還扣押物,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押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發還林美珍。扣押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發還吳雪燕。 理 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 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
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8號詐欺案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融 卡,分別係被害人林美珍吳雪燕所有或持用,遭被告陳鵬 亦所屬詐騙集團詐欺後始於民國106 年1 月3 日分別交付予 被告,而被告於取得上開金融卡後旋即於同日持如附表一、 二所示金融卡領取帳戶內金錢,嗣於同日遭巡邏員警盤查而 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融卡,業據被告於偵查中 及本院審理中供述綦詳,核與被害人林美珍吳雪燕證述相 符,並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偵查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2 份及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金融卡之彩色影印4 紙 (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花市警刑字第1060000252號卷第 5 頁、第35頁至第43頁、第52頁至第53頁)在卷可稽,足認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為被害人林美珍吳雪燕分別遭被告 詐欺所交付之財物甚明。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雖均 為本案證據,然業已彩色影印存卷為證,有金融卡正反面彩 色影印4 紙在卷可憑(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花市警刑字 第0000000000號卷第52頁至第53頁)。綜上,堪認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物為被告對被害人林美珍吳雪燕詐欺取財所取 得之贓物無訛,且業經以影印存卷方式作為被告本件犯行之 證據而無留存必要,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揆諸前揭規定, 自應分別發還被害人林美珍吳雪燕
㈡、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



文。故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 雖規定犯 罪所得應沒收,然亦規定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沒收,同條 第5 項之立法理由略以: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 償權故增訂第5 項規定。考其立法意旨係認被害人之求償權 應優先於沒收,蓋新法沒收之規定旨在避免被告保有犯罪所 得之不法利益以達到遏止犯罪及降低犯罪誘因之目的,然被 告犯罪所得係被害人之財產時,縱該該財產經依法沒收後被 害人仍得依法聲請發還,此觀同時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規定及其立法理由自明。查本件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為被害人林美珍吳雪燕持有因遭詐欺而交付被告已如前述 ,既經扣案,如發還被害人,既不使被告保有犯罪所得利益 ,同時亦恢復被害人原有財產利益,適與上揭新修正刑法沒 收規定之立法相合。故本件如附表所示物,尚不僅因屬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沒收之物即不得發還,附此敘明。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4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附表一:被害人林美珍遭詐欺而交付予被告之財物┌──┬─────────────┬───────────┐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 │1張 │
│ │000-00-00000-0號之金融卡 │ │
│ │(帳戶所有人:邱創廉,為被│ │
│ │害人林美珍之配偶) │ │
├──┼─────────────┼───────────┤
│2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 │1張 │
│ │000-000-0000000-0 號之金融│ │
│ │卡(帳戶所有人:邱創廉,為│ │
│ │被害人林美珍之配偶) │ │
│ │ │ │
└──┴─────────────┴───────────┘
附表二:被害人吳雪燕遭詐欺而交付予被告之財物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1張 │
│ │之金融卡(帳戶所有人:吳雪│ │
│ │燕) │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1張 │
│ │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卡(帳│ │
│ │戶所有人:吳雪燕)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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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