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謝李阿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欣燕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
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