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93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許意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09月30日以其向債權人申請租
用之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
人代扣付款購買app 、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於105 年03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
),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
24,241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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