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16號
TTDV,106,司促,1716,20170525,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繼興
代 理 人 楊惠萍
債 務 人 石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參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187,633元     │ 105年10月23日起至 │2%     │ 105年11月24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