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13號
TTDV,106,司促,1613,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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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古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0024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24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W000246。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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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