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74號
TTDV,106,司促,1474,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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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債 務 人 杜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74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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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