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邱光文
債 務 人 雷邱桃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零玖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光文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雷邱桃妹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
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
國103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6年01月
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
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
結欠本金33,09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
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
,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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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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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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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090元 │ 105年12月1日起至 │百分之2.15 │106年1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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