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13號
TTDV,106,司促,1413,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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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林源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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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新 臺 幣)  ├────────────────┬───────┼──────────┬───────────┤
│號│        │起 迄 日(民 國)      │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        │95年7月27日起至95年8月30日止  │百分之18.25  │          │           │
│ │        ├────────────────┼───────┤   無       │ 無         │
│1 │4,840元     │95年8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百分之20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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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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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