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09號
TTDV,106,司促,1309,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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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09號
債 權 人 詹閔雄即永旭廚具行
債 務 人 劉萬貴即隆興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零伍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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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