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3號
TTDV,105,訴,123,2017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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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劉瓊蓮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曹明財 
      黃勝峰 
      曾誠賢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
第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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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