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原訴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忠偉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蘇銘暉律師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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