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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6年度,17號
TTDM,106,原訴,17,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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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原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忠偉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蘇銘暉律師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
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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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