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72號
TNDV,106,補,372,201705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擎天辦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20,2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