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擎天辦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20,2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