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50號
TNDV,106,補,350,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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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鄭昆林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鄭猷耀律師
被   告 郭芳玉
      郭小聿
      張郭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2,000元(暫
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06年公告土地現值計
算價額,即35平方公尺×51,200元=1,792,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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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