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28號
TNDV,106,補,328,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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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柯宅
法定代理人 柯士勳
被   告 柯顯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
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拆除,並將土
地返還原告,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之土地面積為802.22
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706,862元【計算方式:802.22㎡(面積)×12,100元/㎡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706,8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97,129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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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