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方惠慧
原 告 方惠卿
原 告 方惠玲
原 告 方惠娟
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方志峰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491,3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8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