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03號
TNDV,106,補,303,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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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告 羅國晉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失蹤人劉福其之財產
      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 代理人 王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500,75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0,100元×188平方
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6分之5+公告土地現值20,100元×21平方
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6分之5=3,500,75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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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