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6年度,87號
TNDV,106,家救,87,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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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蘇惠玲
代 理 人 李家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彭維清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因 聲請人無資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第110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彭○清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 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 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以上均影本)、臺南 市關廟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並有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 彭○清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所提起訴狀記載之事實, 亦難認其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 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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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