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6年度,173號
TNDV,106,婚,173,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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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73號
原   告 陳芯瑜
前原告與被告施發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施發旺之住所或居所,或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施發旺為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 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施發旺之住所或居所, 亦未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 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起訴,並不合法,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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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