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貴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楊玉鳳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民國106年4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