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800號
KSDV,106,司促,17800,201709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易永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伍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易永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17日止累計48,352元正未給付
  ,其中44,657元為消費款;2,495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 易永華 │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4657元 │     │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