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78號
TNDV,106,司聲,278,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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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 對 人 趙鋐佑即趙維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寶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於民國105年8月1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寶 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聲請人依據民法 第297條規定,欲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 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惟遭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 ,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意 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債權 讓與證明書、聚信法律事務所函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戶籍資料附卷足參。聲 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聚信法律事務所函之意思表示予相 對人,經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 ,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派員查訪 該址,該分局回函表示相對人未居住該址,亦有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三分局回函附卷可查。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 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 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 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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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