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745號
TNDV,106,司繼,745,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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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張紹源
關 係 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陸文豪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余景登律師(律師證書字號:(94)臺檢證字第6680號)為被繼承人陸文豪(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民國103年10月12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陸文豪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親屬會議若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利害關係人或 檢察官即得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而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 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此家事事件法第136 條第2項、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陸文豪於民國(下同)101年 12月4日死亡,因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且未選任 遺產管理人,致滯欠聲請人地價稅共計17,970元及未來開徵 之稅捐,為保障稅捐之徵收,爰聲請鈞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 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被繼承人個人 基本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謄及本院103年度 司繼字第2547號拋棄繼承公告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拋棄繼承卷宗查明無誤,堪信真實,是聲請人以利 害關係人身分請求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再遺產管理人之選任係屬法院之職權,其職務 涉及公益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 切性,即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理遺 產事務之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本件經函詢曾智群 、李衍志、余景登三位律師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意願後 ,其中余景登律師律師先行具狀向本院陳明同意擔任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及余景登律師之 陳報狀等附卷可稽。審酌余景登律師不僅具專業法律知識及 能力,且有法律事務之執行經驗,又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 均無親屬或利害關係,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當能秉持 專業倫理與客觀公正態度,善盡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責, 是認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 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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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