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734號
TNDV,106,司繼,734,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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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蔡佰達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盧玉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盧玉真(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5年9月1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號4樓之2)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盧玉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 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8條第2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盧玉真於民國(下同)105年 9月18日死亡,其死亡後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未依法選任 遺產管理人,致其繫屬於鈞院之訴訟程序無法進行,為利訴 訟程序之續行,爰依法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二等親資料查詢 結果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及本院函文等附 卷為憑,復查被繼承人盧玉真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業 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司繼字第2770號拋棄繼承卷宗核 閱無誤,又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故聲 請人以檢察官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盧玉真之遺產管理人 ,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 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 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盧玉真已 無法定繼承人,復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 人,而被繼承人盧玉真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 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為使被繼承人盧玉真遺 產之處置順利進行,並考量遺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本 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盧玉真之遺 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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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