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119號
聲 明 人 林宇蕎
林佩君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明人林宇蕎、林佩君分別為被繼承人葉吉村之 長男配偶及三男配偶,為直系姻親,依上開說明,非為繼承 人,自不得為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其向本院為拋棄繼承 權之聲明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