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非訟代理人 張旺順
相 對 人 吳明鈞
相 對 人 吳悠苹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俊達即朱勤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 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 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朱勤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 、信用卡消費款,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本 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7年2月18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
㈡嗣第三人朱勤於97年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4,48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7年2月2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 還。詎第三人朱勤自105年12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共2,726,52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且第三人朱勤於99年11月11日死亡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由相對人吳俊達、吳明鈞 、吳悠苹繼承,並已辦妥繼承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抵押貸款約定書影本1 件、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 本1件、除戶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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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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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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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仁德區 │城光段│81-17 │93.65 │全部 │
│001 ├───┴────┴───┴───┴────┴─────┤
│ │所有權人:相對人吳俊達、吳明鈞、吳悠苹公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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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仁德區 │城光段│81-27 │476.06 │1000分之44│
│002 ├───┴────┴───┴───┴────┴─────┤
│ │所有權人:相對人吳俊達、吳明鈞、吳悠苹公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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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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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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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8│臺南市仁德區│臺南市仁│4層樓房 │47│51│49│39│18│平│鋼筋│26│平│全│
│ │6 │仁德里文山路│德區城光│鋼筋混凝│.9│.6│.2│.3│8.│方│混凝│.5│方│ │
│ │ │71號 │段81-17 │土造 │2 │7 │3 │8 │20│公│土造│6 │公│ │
│ │ │ │地號 │ │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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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吳俊達、吳明鈞、吳悠苹公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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