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林俊善
相 對 人 陳彥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利息、違約金、遲延利息,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9年12月26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 案。嗣相對人於99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借 款期限至100年1月27日止。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 本金6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各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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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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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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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安定區 │港口段│3212 │2249.00 │2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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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安定區 │港口段│3212-1│18.00 │2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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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市│安定區 │港口段│3213 │1616.00 │5070分之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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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臺南市│安定區 │港口段│3213-1│14.00 │5070分之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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