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
債 務 人 邱淑女
代 理 人 黃懷萱律師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王冠宇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宗言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旭榕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6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 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500元,另於每年度3月 份當期增加清償年終獎金3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469,800元 ,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雅客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擔任派遣清潔工,每 月平均上班日數為22日,每日工時8小時,採部分薪資、部 分獎金制,惟因公司營運狀況不佳,幾乎沒有發放獎金,原 則上亦毋庸加班,過去3年公司僅固定於中秋節發放禮盒, 年終獎金則發放600至1,200元之不等金額,債務人係自行投 保勞健保,每月實領薪資17,500元(並未扣除勞健保自負額) 等,有雅客環保工程有限公司106年2月23日函、本院106年3 月9日公務電話紀錄、債務人106年2月2日民事陳報狀、同年 3月24日民事陳報(三)狀、同年3月28日民事陳報(四)狀及所 附在職證明、105年6月至106年3月薪資明細表等件可資為證 ,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僅 11,000元,並未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年度台南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1,448元,堪認債務人酌留之 費用僅足維持其自身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另參債務人復願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提列年終獎金二分之一 數額(即300元)增加清償,亦有債務人106年3月28日民事陳 報(四)狀及所附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附卷可 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㈢再查,債務人名下除1991年出廠,已逾使用年限甚久殘值甚 微,且牌照業因檢遭註銷之汽車乙台外,再無其他財產,有 債務人103年至10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 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 得受償之數額約為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 可處分所得約為420,000元(計算期間:103年11月起至105年 10月止;計算基準:債務人自陳於該段期間擔任派遣工每月 收入為17,500元;計算式:17,500元×24=420,000元),有 債務人105年11月24日更生聲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附於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6號卷宗可佐,而期間債 務人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約266,646元【依103 、104及105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計算:( 10,869×14+11,448×10=266,646】,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 153,354元(420,000-266,646 =153,354)。綜上,本件債
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469,800元,顯逾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 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同意債務人 所提更生方案條件,而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債 務人所提條件,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所列電話費及醫療費 用是否有其必要,且其既無房租開支,當應撙節支出至8,65 9元範疇;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應可完全 清償債務,然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26.07%,更生條件 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收 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 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仍 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而觀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其前因配偶家暴緣故,自高 雄遷離,業據提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護字第56號、 97年度家護字第968號裁定等附卷可稽,則其現雖無房租支 出,然若借用親友名下房屋住用,債務人主張支出相關水電 費或生活雜費狀況,於常情並無違背。又觀債務人乃將其個 人生活費用中之6,00元分配予膳食費、1,000元分配運用於 水電費用,醫藥費則酌留約1,000元、生活雜費約1,000元, 等,所列各項開支用途及數額均無逾情之處,債權人當應尊 重債務人個人生活方式,部分債權人以個人主觀角度,驟加 批評債務人生活方式,已逾合理程度,顯屬過苛。綜上,債 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 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個人或受扶養親 屬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 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 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㈡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之收入扣除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年終獎 金二分之一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 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更生 方案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 案有欠公允,顯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 │
│(1)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6,500元,共72期。 │
│(2)年終獎金: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清償,每期清償新臺幣300元,共6期。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 │
│ 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802,095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469,800元 │
│5、清償成數:26.07%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期至第72期 │ 年終獎金 │ │
│ │ │ │ │ (共72期) │ (共6期) │ │
├──┼──────┼─────┼────┼───────┼────────┼──────┤
│ 一 │大眾商業銀行│ 193,396 │ 10.73% │ 698 │ 32 │ 50,44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二 │元大國際資產│ 136,381 │ 7.57% │ 492 │ 23 │ 35,562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三 │永豐商業銀行│ 126,281 │ 7.01% │ 456 │ 23 │ 32,97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四 │滙誠第二資產│ 45,988 │ 2.56% │ 166 │ 7 │ 11,99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五 │滙誠第一資產│ 419,998 │ 23.31% │ 1,515 │ 70 │ 109,50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六 │遠東國際商業│ 177,550 │ 9.85% │ 640 │ 29 │ 46,25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七 │台新資產管理│ 124,073 │ 6.88% │ 447 │ 20 │ 32,30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八 │勞動部勞工保│ 70,875 │ 3.93% │ 256 │ 12 │ 18,504 │
│ │險局 │ │ │ │ │ │
├──┼──────┼─────┼────┼───────┼────────┼──────┤
│ 九 │玉山商業銀行│ 81,896 │ 4.54% │ 295 │ 13 │ 21,31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十 │臺灣銀行股份│ 132,565 │ 7.36% │ 478 │ 22 │ 34,548 │
│ │有限公司 │ │ │ │ │ │
├──┼──────┼─────┼────┼───────┼────────┼──────┤
│十一│富全國際資產│ 293,092 │ 16.26% │ 1,057 │ 49 │ 76,39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合 計 │1,802,095 │ 100% │ 6,500 │ 300 │ 469,800 │
│ │ │ │ │ │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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