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657號
TNDV,106,司促,8657,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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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5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良彥即周淑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玟潔即周淑麗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來即周淑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周淑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5 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
  ,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
  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
  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
  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3第4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周淑麗係於98年1月7
  日死亡,且債權人復未舉證前述債務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有何顯失公平之情事,依前揭說明,其繼承人即僅
  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本件債務負清償責任,債權人之
  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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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