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719號
KSDV,106,司促,17719,201709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719號
債 權 人 台灣才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其
債 務 人 楊宗穎
債 務 人 楊傑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才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