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057號
CHDV,106,司促,5057,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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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05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大城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登讚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因與債務人鍾惠敏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連帶債務應經債務人明示成立,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黃啟堂連帶清償債務,惟依聲請狀所附貸
  款借據所載,黃啟堂為擔保品提供人(即物上保證人,僅就
  債務於擔保物價值範圍內負有限責任,亦非契約債務人),
  非連帶保證人,債權人請求其連帶清償,有何依據?應予釋
  明,或審酌撤回黃啟堂部分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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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