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579號
TNDV,106,司促,5579,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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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志龍
債 務 人 劉遂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
  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本件債權人除請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
  示之本金外,另請求自民國101 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之利息,惟據債權人提出之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醫療費用欠(繳)款切結書所載,約定債務人於104年1月內
  繳清費用,依民法第120條第1項、第122條規定,本件利息
  起算日應自104年2月2日起算(104年2月1日為例假日),故
  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
  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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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