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6年度,63號
TNDV,106,事聲,63,2017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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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63號
異 議 人 林曹阿芷
      林耀文
上列抗告人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
106年度事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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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