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09號
TNDV,105,重訴,309,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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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原   告 董家均
訴訟代理人 林于翔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被   告 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李冠德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蘇清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蘋律師
      王奐淳律師
被   告 信燁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黃尹信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66 號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李冠德黃尹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 ,請求其所屬法人即被告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信 燁實業有限公司,應與李冠德黃尹信負連帶賠償責任等事 由。經查,被告等所涉犯之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業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於本院106 年度 訴字第366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此有起訴狀影本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因被告等人上開犯罪嫌疑有罪與 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本件亦有參酌刑事 卷證資料之必要,非俟前揭刑事訴訟終結,本件無由為正確 判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徵 詢被告等亦同意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故依前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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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