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94號
TNDV,105,訴,794,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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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4號
原   告 黃米淇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何怡蓉律師
      陳明賢律師
被   告 曾文宏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鄭植元律師
      楊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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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