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11號原 告 石博元訴訟代理人 徐肇謙律師被 告 張淑敏被 告 李成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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