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348號
TNDV,105,訴,1348,20170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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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48號
上 訴 人 曾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景胤曾景農曾綉貴曾約翰瓊絲
曾景徽王應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
幣(下同)2,164,1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
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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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