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206號
TNDV,105,司執消債更,206,201705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6號
債 務 人 林姝嫺即林美蓉
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佳鳳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林若昕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3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 至第2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667元、第29期至第72 期每期清償14,334元,另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增加清償年終 、端午及中秋獎金9,153元,清償總額合計為984,290元,本 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萃文書院社會福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委辦之台南市官田老人養護中心擔任照顧服務員 ,勞動日數及天數乃依照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辦理, 按月計薪,中心並未發放全勤或伙食津貼,亦無加班費,年 終係依員工績效分發獎金,端午與中秋節均有現金紅包,債 務人平均月收入為26,920元(已扣除勞保費502元及健保費7 78元),有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萃文書院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105年12月19日函及所附債務人104年1月至105年11月 薪資明細表、債務人105年12月26日陳報狀及所附在職證明 書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 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之女李語濃(民國00年0月0日生)固已成年,惟 其就讀大學二年級,預定於108年6月畢業,此前仍無完全謀 生能力,亦未受領任何社會津貼與補助,確有受扶養之必要 。而債務人主張因前配偶李玉年常年在越南工作,故兩人協 議由李玉年負擔李語濃每學期學雜費全部,債務人則每月支 出扶養費用3,667元,核債務人分擔費用比例並未超逾其能 力,尚屬合理,有債務人、前任配偶及子女戶籍謄本、102 年至10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 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6年1月5日回 函、債務人105年12月26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學費繳費證明 單影本等附於本卷可憑。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16,253元(自第29期起降低至12,586元)(債務人固於 更生方案中認列每月個人開支為13,866元,然其中1,280元 係勞健保費用,核該等支出乃債務人維繫個人基本勞動條件 及健康生活之必要開支,並於發薪時即遭預扣,尚非債務人 所得自行運用,是其現實上可支配開支數額應僅約12,586元



,加計扶養費用3,667元後,總開支數額應係16,253元,有 說明之必要),雖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年度台南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106年度受扶 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15,115元【11,448+( 7,334÷2) =15,115】,然觀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現與妹妹同住, 每月租金支出為6,000元,債務人負擔其中半數,餘由妹妹 分擔等,業經債務人提出租賃契約及租金轉帳存摺明細等在 卷為憑,核債務人分擔租金數額並未超逾台南市一般租屋市 場行情水準,應認租金支出確屬必要。又審酌債務人之女李 語濃雖已成年惟仍在學,債務人主張於其女畢業前,每月仍 需負擔約3,667元扶養費用,亦屬合理。綜前,當認本件債 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 ,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復同意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 提撥年終、端午及中秋獎金二分之一數額(即9,153元)列入 更生方案清償,亦有債務人106年2月6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 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更生方案等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 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再觀諸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2年至105年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則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0元。再者 ,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685,353元( 計算期間:103年6月起至105年5月止;計算基準:債務人於 103至105年度總所得金額;記算式:351,000×7/12+356, 173+298,633×5/12=685,353元),有債務人103至105年度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明細附卷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348,759元【依內政部 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104及105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扶養費用之標準〈10,869元+ (7,083÷2)〉×19 +〈11,448元+ (7,083÷2)〉×5=348,759】,扣除後所得之 數額為336,594元(685,353-348,759=336,594)。綜上,本 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984,290元,顯逾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 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 外,其餘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反對意見略 以: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獎金收入,非無疑義;債務人之女 業已成年,該部分扶養費用應予剔除。縱便認列,亦應酌減



至每月3,542元標準,且債務人個人開支亦應撙節至最低基 本生活費數額;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 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然其所提方案清償成數僅18.18%(本件 清償總成數應係18.18%,債務人於所提更生方案列載18.17% 應有誤載狀況,併此說明),其所提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 公允等語。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萃文書院社會福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陳報:債務人係於該會委辦之養護中心任職,按 月計薪,中心並未發放全勤或伙食津貼,亦無加班費,過去 均依員工每年績效發放年終獎金,債務人於104、105年度平 均受領年終獎金數額為16,306元。中心並於端午節及中秋節 發放現金紅包各1,000元,債務人月應領收入為28,200元, 惟需再扣除勞健保費用1,280元等,有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 萃文書院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05年12月19日函及所附 債務人104年1月至105年11月薪資明細、104至105年各項獎 金明細表等在卷可參,堪認債務人所陳報之各項獎金收入核 與真實相符。部分債權人指摘債務人漏未提列獎金用以清償 債務,顯屬誤解。且觀本件債務人已同意將年終、端午及中 秋獎金二分之一列入更生方案清償債務,當認已展現相當誠 意。另審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中之各項開支明細本僅為預 估數額,債務人除支應個人開支外,另需扶養已成年惟仍在 學之子女,倘自身或受扶養親屬發生突發狀況或特殊情事致 生活費用增加,前開年終、端午及中秋獎金扣除提撥數額後 之餘額當可作為因應突發開銷之費用,避免債務人因處生存 邊緣而再度造成履行更生方案困難。綜上,債權人指摘前開 債務人未據實陳報獎金收入或未將全部獎金列入清償,是認 其未盡力清償等語,均屬無據。
㈡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 要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 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 行。查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現與妹妹共同租屋住用 ,每月租金6,000元,債務人僅分擔其中半數(每月3,000元) 等,業據債務人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文件影本, 已如前述,當認債務人按月支出租金乙事,確屬真實,再對 照台南市現有租屋市場行情,債務人支出租金數額並無逾情 之處,實難期待其再撙節支出至最低基本生活費用水準;至 於另有債權人質疑債務人提列已成年惟仍在學子女之扶養費 用必要性及其費用分擔數額是否過高等事。經查,我國青年 學子接受高等教育比例極高,而一般大學教育預定學制多為



4年,畢業當須休畢相當數量學分,平均核算結果,學子每 星期上課時數須達20多至30小時,更遑論部份科系學生尚需 利用課餘進行實驗或成品製作等情。則自時間角度觀察,實 難期待學子得利用零碎時間獲取打工機會,且學子縱於寒暑 假期間進行打工,惟所得數額對照當今大學學費高漲、一般 物價消費水準上漲等狀況,明顯無足支應學子學費及生活雜 費支出,參酌本件債務人業已協議由前任配偶支付全部學雜 費,伊則每月支出扶養費用3,667元等,其數額並未超逾財 政部所公告106年受扶養權利人免稅額(即每月7,334元)半數 標準,合於情理。部分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 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再降低支出並提出顯無履行可能 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人性 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 意旨。是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㈢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之收入扣除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連同年終、端午及中秋獎金二分之一數額均用以履行更生 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 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清償成數偏低,驟指摘債務人未 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至於另有部 分債權人質疑債務人名下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乙事,經本院職 權查詢結果,債務人於該公司處已無任何有效保險契約存在 ,亦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20日函在卷可稽 ,是債權人指摘債務人未提列解約金用以清償等語,亦無所 據,併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年終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1)第1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0,667元,共28期。 │
│(2)第2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4,334元,共44期。 │
│(3)年終、端午及中秋獎金:每年度3月份當期清償,每期清償新台幣9,153元,共6期。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自 │
│ 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費由│
│ 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5,414,999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984,290元 │
│5、清償成數:18.18%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 │ │ │ │ │
│ │ │ │ │ 第1期 │ 第29期 │年終、端午│ 6年72期 │
│ │ │ │ │ 至第28期 │ 至第72期 │及中秋獎金│總清償額 │
│ │ │ │ │(共28期) │ (共44期) │ (共6期) │ │
│ │ │ │ │ │ │ │ │
├──┼──────┼─────┼────┼─────┼─────┼─────┼─────┤
│ 一 │大眾商業銀行│ 203,411 │ 3.76% │ 401 │ 539 │ 344 │ 37,00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二 │聖文森商榮昇│ 31,809 │ 0.59% │ 63 │ 84 │ 54 │ 5,784 │
│ │資產管理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台灣│ │ │ │ │ │ │
│ │分公司 │ │ │ │ │ │ │
├──┼──────┼─────┼────┼─────┼─────┼─────┼─────┤
│ 三 │國泰世華商業│ 807,880 │14.92% │ 1,592 │ 2,139 │ 1,366 │ 146,88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四 │花旗(台灣)商│ 506,599 │ 9.36% │ 998 │ 1,342 │ 857 │ 92,134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五 │台灣金聯資產│ 442,426 │ 8.17% │ 872 │ 1,171 │ 748 │ 80,42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六 │合作金庫資產│ 820,940 │15.16% │ 1,617 │ 2,173 │ 1,387 │ 149,21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七 │長鑫資產管理│1,009,423 │18.64% │ 1,988 │ 2,672 │ 1,706 │ 183,46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八 │第一商業銀行│ 194,030 │ 3.58% │ 382 │ 513 │ 328 │ 35,23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九 │摩根聯邦資產│ 982,862 │18.15% │ 1,936 │ 2,602 │ 1,661 │ 178,662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十 │遠東國際商業│ 367,825 │ 6.79% │ 724 │ 973 │ 621 │ 66,81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一│勞動部勞工保│ 13,969 │ 0.26% │ 28 │ 37 │ 24 │ 2,556 │
│ │險局 │ │ │ │ │ │ │
├──┼──────┼─────┼────┼─────┼─────┼─────┼─────┤
│十二│滙誠第一資產│ 33,825 │ 0.62% │ 66 │ 89 │ 57 │ 6,106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合 計 │5,414,999 │ 100% │10,667 │ 14,334 │ 9,153 │ 984,29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