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45號
TNDV,105,勞訴,45,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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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5號
原   告 陳麗麗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雲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提出原告於105年3月14日終止勞動契約之存證信函。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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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