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5號
TNDV,104,訴,25,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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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郭崇仁
訴訟代理人 高嵐書律師
      謝凱傑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楊聖文律師
      呂姿慧律師
被   告 郭國棟
      郭寶祥
      毛足子
      郭健夫
      郭枝旺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文振
被   告 郭義順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被   告 郭錦聰
      郭文華
      郭崇仁
      郭鴻年
      郭群豪
      郭博仲
兼 上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郭松從
被   告 郭昆淵
訴訟代理人 郭瑞億
被   告 郭眞郎
      郭世豪
      郭世勳
      林蕾
      郭蓋世
      郭泰廷
      郭廷魁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廷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上午 九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臺南市○○區○○段○ ○○○○○○○○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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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