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號原 告 郭崇仁訴訟代理人 高嵐書律師 謝凱傑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楊聖文律師 呂姿慧律師被 告 郭國棟 郭寶祥 毛足子 郭健夫 郭枝旺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郭文振被 告 郭義順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被 告 郭錦聰 郭文華 郭崇仁 郭鴻年 郭群豪 郭博仲兼 上四 人訴訟代理人 郭松從被 告 郭昆淵訴訟代理人 郭瑞億被 告 郭眞郎 郭世豪 郭世勳 林蕾 郭蓋世 郭泰廷 郭廷魁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郭廷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上午 九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臺南市○○區○○段○ ○○○○○○○○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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